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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0:05:24 GMT -5
(9月21日),第三区地区劳动法院第三次庭审在法律界引起热议。当时,一名律师在口头辩论请求遭到拒绝后决定逮捕一名法官。该信息来自Migalhas门户。再生产律师与法官之争始于2020年12月再现然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始于2020年12月。律师称法官的口头辩论令人困惑后,对法官进行了咒骂。侮辱发生后,法官要求查看此案,并表示将改变投票。在上周三的会议上,他信守诺言,改变了认识。律师随后要求重新进行口头辩论,当请求被拒绝时,辩论开始了。会议最终被暂停。 那么,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可以翻译如下:司法论坛是否是定义上述行为的适当场所,还是由立法机构来解决该问题? 显然,基于生活事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未能获得立法权的详尽规定,法理学在充分理解法律秩序方面可能具有的创造性功能并没有被否认。 此外,法律秩序本身被构造成规范体系或微观系统,具有一般原 电报号码数据 则和多种规则,其充分理解是以整体或系统的方式处理的,具有连贯性和和谐性,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不与法律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情况下。必要的安全性、清晰度和客观性,但往往使用含糊的表述,因此司法机构有必要采取综合性和预防性行动。 在法律秩序显露出遗漏、模糊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在治安法官利用类比、公平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否认解决提交司法机构的所有冲突的司法责任。这是保证有效诉诸司法和管辖权不确定性假设的自然结果。也有一些情况下,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立法者引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这些概念和一般条款似乎是真正的“逃生阀”,旨在允许管理法律社会交通和价值发生受到客观诚信等法律的保护,解决动态社会现实产生的冲突。 然而,在司法行动中,当考虑具有开放意义、描述“理想状态”并被视为法律原则的规范时,可以进行不同层次或程度的反思。在注定要改变世界的任性法官手中,法律原则已经被称为真正的“占卜棒”,就好像它们是真正的“罗宾汉”一样,在后实证主义或新宪政主义的背景下,法律原则已被采纳为立法部门制定的规范项目的“窗口修正”。与规范规则所发生的情况不同,规范规则允许准确识别立法者所期望的行为,这些原则以田园诗般的视角发挥作用,指导立法者、法律解释者和执法者,尽管有一个基本的独特注释:前者是合法化的。通过普遍投票并得到多数逻辑的支持,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规则和子原则)来符合原则的内容有很大的余地;后者在较小程度上具有“翻译”、永不背叛人民主权代表意志的作用。 但在司法政治代理人制定的这一智力过程中,相关的是避免克服宪法界限的风险,这些界限界定了国家权力行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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